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趙俊銘
- 債務人
- 昱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博仁
- 債務人
- 葉怡君
- 債務人
- 趙耕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 │償日止│(年息) │日止)│├──┼─────┼───────┼────┼──────────┤│001 │384,720元 │110年9月10日 │3.21% │自110年10月11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 │96,986元 │110年9月10日 │3.21% │自110年10月11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 │718,378元 │110年9月23日 │1.33% │自110年10月24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 │37,808元 │110年9月23日 │1.33% │自110年10月24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