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加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起富 債 務 人 彭雯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查債權人主張因債務人未返還押金,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000元,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載內容形式上觀之,並無債務人不返還押金即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約定,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