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李衍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70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務人現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所列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王宏智已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