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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債權人
陳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企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陳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二、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依所附借款協議書乙方為百企貿易有限公司。又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記載債務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予更正)。

三、表明利息新臺幣1,098萬元之計算方式(聲請狀所載計算期間為49個月,非61個月)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之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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