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雷仲達、虞幼祥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金隆
- 被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修正、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貳拾參萬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金隆 債 務 人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虞幼祥 人 債 務 人 林修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貳拾參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 │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1 │2,279,596 │110年10月18日 │2.42% │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2 │2,087,891 │110年10月12日 │2.42% │自110年11月12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3 │4,346,528 │110年10月21日 │2.5%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4 │92,334,291│110年11月7日 │2.5% │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 │ │元 │ │ │償日止 │ ├──┼─────┼───────┼────┼──────────┤ │005 │14,950,000│110年10月22日 │2.5% │自110年11月22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6 │2,830,731 │110年10月27日 │2.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7 │1,907,061 │110年10月27日 │1.5% │自110年11月27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008 │17,500,000│110年10月21日 │1.845% │自110年11月21日起至 │ │ │元 │ │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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