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林亭君
- 債務人
- 李恩語即食為天小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66,758元 111年1月25日 2%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59,281元 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2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1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2%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止,按百分之2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