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亭君
- 被告李恩語即食為天小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亭君 債 務 人 李恩語即食為天小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零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66,758元 111年1月25日 2% 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十,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止,按左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459,281元 111年1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2月27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1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2%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止,按百分之2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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