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樂活文旅有限公司、王興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1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樂活文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52719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30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527197、EN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