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8號 債 權 人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何(聲請狀之請求事項欄金額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述金額不同)。 二、債務人震鑫漆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