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
- 債 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 理 人 顏大傑
- 債 務 人
- 冠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陳柏洲
- 人即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