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奕錪
- 原告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錪 上聲請人欣榮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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