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奕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聲請人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