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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聲請人
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聲請人興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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