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2773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債務人
駱玉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小港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55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3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