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5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5736號 債 權 人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杜書全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品茂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田應欽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啟璋 (民國98年1月8日死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啟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之執行名義為之。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1 項第6 款規定。 二、查債權人以本院95年度執字第38433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聲請查詢債務人田應欽、蔡啟璋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集保往來券商等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蔡啟璋業於98年1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是項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該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