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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909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債權人
孫鶴豪
債務人
蔡憶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東七街16號5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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