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9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孫鶴豪、蔡憶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19092號 債 權 人 孫鶴豪 債 務 人 蔡憶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區東七街16號5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