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2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277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良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雖於強制執行聲請狀列載債務人宇良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展榮,然經查該員早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該員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致無法送達執行文書,債權人以該員為債務人宇良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自難認適法。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宇良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敘明主張之法律上依據,並檢附相關釋明文件,該執行命令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