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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73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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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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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林文雄、林文濱、林文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就本院函覆否准其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對外投資財產狀況乙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聲明異議及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就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林長興木業有限公司、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對外投資財產狀況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暨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木業公司)係境外公司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林長興木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伊復於另案破產程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破抗更一字第1號)得知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亦有就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對外投資,縱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所投資上開境外公司即「浙江南榮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林長興木業有限公司、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境外4公司)之股份,非屬強制執行之客體,然其投資之營收獲利必然直接影響在台母公司之資產情形,是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就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所得匯入情形仍為其應供執行之財產,爰聲明異議,並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林王素娥報告就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財產狀況等語。

二、按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款規定自明。是執行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應以已發見之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為要件。如債務人之財產是否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尚屬不明,或無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之情形,即無必要命債務人為報告。

三、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本院命債務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系爭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財產狀況乙節,因系爭境外4公司之財產狀況非屬可供執行之標的,自無從准許;債權人固聲明異議主張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就該投資之營收獲利必然直接影響在台母公司之資產情形云云,本院就此於民國112年3月2日發文命債權人補正主張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現仍有投資系爭境外4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一年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變動情形,致債權人無從強制執行,而有命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林王素娥據實報告該財產狀況必要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觀諸其於112年3月10日具狀所提資料,除形式上無從認定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現仍有投資上海大茂木材實業有限公司及沙巴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債權人亦未提出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於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一年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變動情形致無從強制執行之相關釋明文件,是本件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有無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尚屬不明,亦無資料可形式上認定有不能發現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有應交付財產之情形,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聲請命債務人中興木業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林王素娥據實報告系爭境外4公司之對外投資財產狀況部分,核與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債權人復執前詞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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