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1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王友吉、陳裕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1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友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裕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孟鑫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設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 乙情,有聲請人之民事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