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9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莊鈺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9049號 債 權 人 莊鈺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建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邱建誠於第三人永美投資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及獎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附之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該第三人址設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9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