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9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991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代 理 人 黃素貞 債 務 人 黃政龍 0000000000000000 黃莉瑛 0000000000000000 黃政國即黃偉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林茂盛 0000000000000000 林志鴻 0000000000000000 李秀琴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志鴻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弘運貨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務人林茂盛對第三人信寶企業社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臺北市,均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投保資料,惟均查無,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