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8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8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華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千又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之高市○○區○○段○○○○○號建物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建物滅失係法律事實,而非法律行為,故建物滅失之事實一經發生,其所有權之消滅即不待登記當然發生效力。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高市○○區○○段000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雖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實其說,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9 時15分許至系爭建物為現場查封時,發見系爭建物所在之公寓大廈已全數遭拆除完畢而不復存在,此有該日之查封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不復存在之建物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予以執行。準此,本院自應駁回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