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586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即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千又
- 即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之高市○○區○○段○○○○○號建物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建物滅失係法律事實,而非法律行為,故建物滅失之事實一經發生,其所有權之消滅即不待登記當然發生效力。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所有之高市○○區○○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強制執行,雖提出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實其說,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上午9時15分許至系爭建物為現場查封時,發見系爭建物所在之公寓大廈已全數遭拆除完畢而不復存在,此有該日之查封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不復存在之建物為強制執行,揆之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予以執行。準此,本院自應駁回聲請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由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