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2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26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曾博偉即曾億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金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曾博偉即曾億誠、蔡金蓮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其中債務人曾博偉即曾億誠係投保於職業工會,無執行實益;另債務人蔡金蓮係投保於第三人眾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