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5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74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至12樓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濬哲 住○○○○○區○○路00號4樓債 務 人 蔡岳辰 住○○市○○區○○路0號7樓(高雄市鼓山戶政事務所鹽埕辦公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第三人鑫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