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741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住同上
- 代理人
- 朱濬哲 住○○○○○區○○路00號4樓
- 債務人
- 蔡岳辰 住○○市○○區○○路0號7樓(高雄市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 至12樓
鼓山戶政事務所鹽埕辦公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債務人係投保第三人鑫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惟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