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5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暘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5746號 債 權 人 林暘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林艾陵即林欣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後對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群山實業有限公司,而其登記址於桃園市,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桃園市,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