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7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9749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魏佳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晴光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分別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即有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