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原告林秀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聲請人即債 林秀里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明燕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銀)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內政部營建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鄭丞傑 相對人即債 臺東縣稅務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台東縣○○鄉○○段000地號、333 -1地號、50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台東縣○○鄉○○段000 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台東縣○○鄉○○段00○號(權 利範圍:2分之1),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台東縣○○鄉○○段000000地號(權利範 圍:2分之1)、台東縣○○鄉○○段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 ),本件土地及建物現值合計共764,300元,其上有內政部 營建署設定之150萬元抵押債權,變賣已無實益,故不予變 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東縣○○鄉○○段000地 號、333-1地號、50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前經台東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699號拍賣,變賣後所得之金額1,484,000元已解繳至本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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