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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6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聲請人即債 林秀里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銀)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內政部營建署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理人
鄭丞傑
相對人即債臺東縣稅務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台東縣○○鄉○○段000地號、333-1地號、50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台東縣○○鄉○○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台東縣○○鄉○○段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台東縣○○鄉○○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2分之1)、台東縣○○鄉○○段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本件土地及建物現值合計共764,300元,其上有內政部營建署設定之150萬元抵押債權,變賣已無實益,故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台東縣○○鄉○○段000地號、333-1地號、50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前經台東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699號拍賣,變賣後所得之金額1,484,000元已解繳至本院,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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