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蕙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林蕙招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存款、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 張、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單1張、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新光人壽)保單1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證;其中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因查該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變價不易,且投資金額僅新臺幣(下同)90元,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 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友邦人壽、新光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1,107,974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 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