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異議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俊廷 相對人即債 山水魚草交流中心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凱洋水族企業社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永盛水草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南灣孔雀魚專業繁殖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太陽國水草日工場 權人 相對人即債 豐海水族批發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世琮 相對人即債 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志鵬 相對人即債 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美榮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汪麗雅 相對人即債 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相對人即債 美艷寵物用品社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捷鴿穀物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蔚婷 相對人即債 峰掦貿易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壹零壹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佳筑實業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君瑋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奕樺商行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禾海貿易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麥可貿易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全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盧俊達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立豐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翊岱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琦信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信享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頂晶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達樂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冠閎實業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輔祥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達飛國際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強普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溥誠實業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建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佑達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豪翼寵物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相對人即債 田晃達 權人 聲請人即債 林靖峰 務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6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山水魚草交流中心、凱洋水族企業社、永盛水草、南灣孔雀魚專業繁殖、陽國水草日工場、豐海水族批發、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美榮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美艷寵物用品社、峰掦貿易有限公司、壹零壹、佳筑實業有限公司、君瑋有限公司、奕樺商行、禾海貿易有限公司、麥可貿易有限公司、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立豐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翊岱有限公司、琦信企業有限公司、信享有限公司、頂晶有限公司、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達樂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冠閎實業有限公司、達飛國際有限公司、強普股份有限公司、溥誠實業有限公司、佑達股份有限公司、豪翼寵物有限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為零元。 相對人台灣捷鴿穀物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為新臺幣2萬1,430元。 相對人建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為新臺幣19萬9,665 元。 相對人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更正為新臺幣1萬8,078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山水魚草交流中心、凱洋水族企業社、永盛水草、南灣孔雀魚專業繁殖、陽國水草日工場、豐海水族批發、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美榮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美艷寵物用品社、峰掦貿易有限公司、壹零壹、佳筑實業有限公司、君瑋有限公司、奕樺商行、禾海貿易有限公司、麥可貿易有限公司、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立豐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翊岱有限公司、琦信企業有限公司、信享有限公司、頂晶有限公司、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達樂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冠閎實業有限公司、達飛國際有限公司、強普股份有限公司、溥誠實業有限公司、佑達股份有限公司、豪翼寵物有限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捷鴿穀物有限公司、建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田晃達等人為民間債權人,惟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狀請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山水魚草交流中心、凱洋水族企業社、永盛水草、南灣孔雀魚專業繁殖、陽國水草日工場、豐海水族批發、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美榮有限公司、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美艷寵物用品 社、峰掦貿易有限公司、壹零壹、佳筑實業有限公司、君瑋有限公司、奕樺商行、禾海貿易有限公司、麥可貿易有限公司、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立豐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翊岱有限公司、琦信企業有限公司、信享有限公司、頂晶有限公司、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達樂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冠閎實業有限公司、達飛國際有限公司、強普股份有限公司、溥誠實業有限公司、佑達股份有限公司、豪翼寵物有限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 司、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此部份之債權,雖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惟異議人對上開債權聲明異議,倘無法提出該筆消費借貸具體原因關係之事實與證據,該債權金額應予剔除,經本院於111年10月5日通知上開債權人,除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收受迄今均未向本院陳報債權,債務人亦無法提出具體原因關係之證據,是尚難認相對人等有該債權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意旨,相對人即債權人天然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山水魚草交流中心、凱洋水族企業社、永盛水草、南灣孔雀魚專業繁殖、陽國水草日工場、豐海水族批發、鴻苗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建立寵物精品有限公司、淞運泰企業有限公司、美榮有限公司、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美艷寵物用品社、峰掦貿易有限公司、壹零壹、佳筑實業有限公司、君瑋有限公 司、奕樺商行、禾海貿易有限公司、麥可貿易有限公司、沛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慶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立豐寵物用品有限公司、翊岱有限公司、琦信企業有限公司、信享有限公司、頂晶有限公司、宏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達樂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冠閎實業有限公司、達飛國際有限公司、強普股份有限公司、溥誠實業有限公司、佑達股份有限公司、豪翼寵物有限公司、台灣希爾思寵物營養品有限公司、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為0元,異議人此部份之 異議為有理由,東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有提出債權之證明文件,惟其另於111年12月22日具狀陳報已將此筆債權列為 呆帳,故不參與本次申報債權之程序,綜上,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債權人台灣捷鴿穀物有限公司部份: 台灣捷鴿穀物有限公司之債權,雖經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債權金額為62,580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發且遭退票之支票一紙為證。惟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權之確實金額,應以遭退票之支票金額21,430元為依據,故現存債權餘額應為21,43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三)債權人建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部份: 建民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債權,雖經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債權金額為285,523元,並提出債務人開立 之本票11紙為證。惟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權之確實金額,應以本票11紙之總和金額199,665元為依據,故現存債權 餘額應為199,665元,爰裁定如主文第三項。 (四)債權人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份: 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雖經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債權金額為31,233元,並提出債務人簽發且遭退票之支票一紙為證。惟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債權之確實金額,應以遭退票之支票金額18,078元為依據,故現存債權餘額應為18,078元,爰裁定如主文第四項。 四、再查,債權人柏希菲克股份有限公司、威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田晃達部份,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債權,債權人等並提出本院105年度雄小字第3008號民事判決 影本、應收帳款明細、遭退票之支票、附卷可證,堪信該債權存在為真實,異議人所主張其債權未盡確實,容有可議等語,顯屬誤會。綜上,該部份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五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