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永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聲請人即債 陳永和(原ID:Z000000000)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武軒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06號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宸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債務人已繳納等值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