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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 原告
    鄭錦淵
  • 被告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相 對 人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2月25日,並以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建興     712 452 10000分之154   2 高雄 三民 建興     716 17 10000分之154   3 高雄 三民 建興     722 385 10000分之154 4 高雄 三民 建興     759 114 10000分之1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58 建興段7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九層:95.40 合計:94.40 陽台:22.90 全部   大順二路147號九樓之2 共有部分:建興段1291建號2761.3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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