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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聲請人
鄭錦淵
相對人
天福天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2月25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建興     712   452  10000分之154     2 高雄  三民 建興     716   17  10000分之154     3 高雄  三民 建興     722   385  10000分之154    4 高雄  三民 建興     759   114  10000分之15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58  建興段72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九層:95.40 合計:94.40   陽台:22.90  全部        大順二路147號九樓之2            共有部分:建興段1291建號2761.3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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