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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聲請人
黃和琴
相對人
吳翁含笑
相對人
黃春華
相對人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文漢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權利範圍1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黃春華所有,另權利範圍各20000分之1於民國110年9月28日因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文漢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吳翁含笑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4月11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新興 大統 一    1247   284    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2 高雄  新興  大統  一    1247-1   91   10000分之9206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20  大統段一小段124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一層:153.9 二層:196.37 三層:196.37 四層:196.37 五層:196.37 騎樓:42.47 地下層: 203.93 合計: 1,185.78     10000分之9206 吳翁含笑 10000分之1黃春華 20000分之1 巨漢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0000分之1梁文漢          玉竹三街12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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