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勝宏
-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季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豪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暨其上2433建號 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劉家豪、債務人劉珮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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