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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聲請人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相對人王金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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