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洪慶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宏益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金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 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二、相對人王金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