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簡士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簡士傑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8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8年7月16日,㈡民國108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36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7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7,500,000元、3 00,000元,㈡案外人傑榮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 、109年9月16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80,000元、500,000元,㈢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契約書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小港 高松 一 1275-9 88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000 高松段一小段1275-9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房 一層:42.36 二層:54.95 三層:54.95 四層:54.95 五層:54.95 屋頂突出物: 9.63 騎樓:15.48 合計:287.27 陽台:24.77 全部 華盛街106巷1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