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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前置協商調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 原告
    李宏慶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李宏慶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永群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高榮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8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1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梁瑜玲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李宏慶 聲請人代理人陳永群律師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高榮鋒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7 萬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 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500元,銀行代號:805,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2年1月10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件。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李宏慶 聲請人代理人陳永群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高榮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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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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