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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8號

前置協商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調解筆錄

聲請人
李宏慶
聲請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高榮鋒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98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1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李宏慶聲請人代理人陳永群律師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高榮鋒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6,500元,銀行代號:805,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須於112年1月10日前撤回對聲請人之扣薪強制執行事件。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聲 請 人李宏慶聲請人代理人陳永群律師相對人代理人高榮鋒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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