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李昆耀、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陳滿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88號 聲 請 人 益大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耀 相 對 人 柏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滿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2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6月30日 WG0000000 003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7月31日 WG0000000 004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8月31日 WG0000000 005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9月30日 WG0000000 006 111年3月7日 380,000元 111年10月31日 WG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