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楊聿軒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簽發,面額美金(下同)150,000元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1年10月19日,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14日持該本票向擔當付款人 提示竟未獲付款,請求就其中32,681.97元及其利息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