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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楊聿軒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簽發,面額美金(下同)150,000元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1年10月19日,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14日持該本票向擔當付款人 提示竟未獲付款,請求就其中32,681.97元及其利息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 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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