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7號
- 聲請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開聲請人對相對人鵬升科技有限公司、楊聿軒聲請本票准許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4日簽發,面額美金(下同)150,000元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1年10月19日,經聲請人於111年9月14日持該本票向擔當付款人提示竟未獲付款,請求就其中32,681.97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