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77號
- 抗告人
- 新健合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司票字第3
07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抗告人新健合商務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提出之民事抗告狀,未蓋有抗告人公司章)。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