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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聲請人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龍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乙張。

三、相對人林龍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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