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 聲請人
- 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龍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乙張。
三、相對人林龍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580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龍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乙張。
三、相對人林龍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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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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