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廖家捷、張修齊
- 原告縉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建字第40號 原 告 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捷 被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齊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55元,此裁定已於111 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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