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寀綸創意有限公司、洪健耀、核鋅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宗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智字第2號 原 告 寀綸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耀 被 告 核鋅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以111年度補字第90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30元,此裁定已於111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