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王銘宏、程耀實業有限公司、許書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192號 原 告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被 告 程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甄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 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