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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 原告
    黃嘉茂
  • 被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黃嘉茂 被 告 計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10月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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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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