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家
- 被告
- 伍哲欣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 年1 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