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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3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翔博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伯
被告
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0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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