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瑞斌、陳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57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陳美玲、債務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債務人光全貿易有限公司、吳宮安另具狀撤回異議),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裁定(111 年度補字第367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7,396元,此裁定於111年4月18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