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71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被告
- 岑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16號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