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岑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合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671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岑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516號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