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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洪培睿

  • 當事人
    楊文禮林珍妮楊孟青王貴雄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靜嫻馬慶豐趙中善周秉國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楊文禮 林珍妮 楊孟青 王貴雄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瑞徵 人 2號 被 告 賴靜嫻 馬慶豐 趙中善 周秉國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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