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榮華富貴商行、張宏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反訴原告 榮華富貴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宏昌 訴訟代理人 吳子安律師 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與反訴被告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