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 反訴原告
- 榮華富貴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昌
- 訴訟代理人
- 吳子安律師
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與反訴被告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
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審訴字第854號
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與反訴被告曾英傑即老魯記、老魯記有限
公司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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