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44號
- 原告
- 富為先進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祖
- 訴訟代理人
- 蘇文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方彥博律師
- 被告
- 廣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蓁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略以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機器設備為由,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然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仁德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