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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洪培睿
  •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陳玉琴

  • 原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995號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 告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602元,此裁定已於111年8月8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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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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